广安区人民政府:
你区《关于局部调整广安区枣山镇等2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》(广安区府〔2015〕129号)收悉。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将原规划为一般农用地的广安区枣山镇三圣村、老院村部分土地2.0564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.9087公顷),原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的广安区枣山镇黄山村、大沟村部分土地4.0111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3.1685公顷),共计6.0675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5.0772公顷)调入作为允许建设区。同意将原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的广安区枣山镇黄山村部分土地2.0564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2.0564公顷)调出作为一般农用地,将原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的广安区枣山镇黄山村部分土地4.0111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3.1742公顷)调出作为有条件建设区。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图为准。
二、同意将原规划为一般农用地的广安区广门乡龙虎村、建华村部分土地0.5177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.4276公顷),原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的广安区广门乡龙虎村、方墩村部分土地0.5621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.5621公顷),共计1.0798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.9897公顷)调入作为允许建设区。同意将原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的广安区广门乡银峰村部分土地0.5177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.5177公顷)调出作为一般农用地,将原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的广安区广门乡银峰村部分土地0.5621公顷(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.5621公顷)调出作为有条件建设区。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图为准。
三、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不得变更基本农田位置,不得占用基本农田,不得减少耕地保有量。
四、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。
此复。
广安市人民政府
2015年11月25日